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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challenges, som on Jan 5, 2024 22:42:13 GMT -7
目的论或目的的理解。 为什么法律对某些人实行财产分割制度?因为她想要保护某些人免受伤害,因为她知道婚姻可能是伤害的根源。它知道一个人可能成为“后备箱骗局”的受害者,在这种骗局中,婚姻有一个银子,而不是情感目的。 分离是迫切需要的。资产分离意味着非共有、不存在佃农以及夫妻双方的所有资产都是私有的(仅属于他或她的)。 STF先例377扭曲了系统。它在所谓的分居制度中创造了部分共融,该制度的目标是保护配偶。因此它提供了: “在合法的资产分割制度中,婚姻期间获得的资产是可以交流的”。 STJ 了解到,即使废除了 1916 年《民法典》第 259 条,第 377 条先例仍会产生影响: “天哪,天哪。” STF 摘要 377。通过共同婚姻获得的资产必须平等分享。 比例立法是为了保护老年人及其必要的继承人免于纯粹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的婚姻,防止其成为推动配偶结婚的主要因素” 4。 那么问题来了:这个比例是否合法是对结婚者的保护,而摘要最终并没有保护这些人,因为它产生了双方的共同利益,那么为什么不允许婚前协议确定资产完全分离呢? 如果法律想要避免契约产生共融,则该契约将无效。因此,如果婚 Whatsapp 号码列表 前协议约定了普遍共有、部分财产共享或最终参与事务的制度,则该协议将无效。换句话说,如果新娘和新郎采用混合制度,在法律禁止的假设下建立共融,那么该协议将无效。 然而,如果他们建立资产完全分离,则将遵守民法典的精神。这就是为什么法律必须根据其目的来解释。比强制性协议更彻底分居的婚前协议是有效且可能的。 在朋友琼斯·菲格雷多·阿尔维斯法官的倡议下,伯南布哥州通过司法总督察署 2016 年第 8 号条款解决了这个问题。 “独奏会”值得转录: “然而,通过新娘和新郎之间的协议以及公共契约,可以取消 STF 摘要 377 的适用,“因为其内容不是公共秩序,而是与权利可用性相关的问题”(ZENO VELOSO ); 考虑到虽然对七十岁以上的新娘实行强制财产分割制度是一项公共秩序规则(《民法典》第 1,641 条第二款),并且不能通过违反《婚姻法》的婚前协议来取消。法律规定(《民法典》第 1,655 条);然而,按照惯例,他们将能够扩大上述强制分离制度的影响,“使其成为真正的绝对分离,没有任何沟通”(何塞·费尔南多·西莫); 考虑到受《民法典》第 1,641 条第二项影响的新婚夫妇可以通过公共行为排除 STF 先例 377 的影响,并以《民法典》第 1,639 条规定的形式规定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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